教学管理

教学纪律制度

一、对已排定的课表,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私自更改。

二、教师因故需变更已确定的授课任务时,须在开课前一周内提出书面报告,经教务处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动。不得在临开课前仓促提出此种要求。

三、教师因公外出或病假、事假不能授课,由教务处同意后指派教师代课。

四、教师因故需要调课,要提前向教务处申请,由教务处安排调课,不允许任何教师以任何理由私自调课。

五、教师上课不迟到、不拖堂、不提前下课。

六、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教学,不得任意增减课时,改变教学内容,提前结束课程,或提前举行考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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