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目的
校企合作是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,其目的是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,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。为鼓励我校积极开展与行业、企业的交流合作,拓展教育资源,促进我校高技能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我校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,维护学校的切身利益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。
第二条 原则
校企合作坚持“互利双赢”的原则,校企双方互惠互利,发挥各自优势,共同发展,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、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。
第三条 组织机构
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,由学校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。
第四条 委员会职责
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,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,为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、指导、协调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学校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,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,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。
(二)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,并及时总结,提出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,提供校领导班子决策。
(三)组织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,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。每学年末组织一次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,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。
(四)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,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。
第五条 系部职责
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:
(一)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,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。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的协调、指导与监督。
(二)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、申报、运作、管理、成果的统计、总结、推广等工作,并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。
(三)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实训基地、培训基地、合作项目方案,供学校决策。
(四)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,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,其费用支出、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等,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奖惩规定
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,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,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。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七条 附则
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校企合作委员会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2019年5月